从初创期到成长期均有金融产品 安徽要求银行研发推广“成长接力贷”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继“初创信用贷”后,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发文要求辖内商业银行研发推广“成长接力贷”,助力企业从初创期向快速成长期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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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快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快速成长期是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和成熟企业跨越的关键期,亟需金融加力支持。在夯实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服务的基础上,银行机构要通过专门的科创评价模型,进行专门化评估授信,弱化抵质押担保,丰富接力金融产品,优化接续金融服务,强化金融工具组合衔接,有效破解快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融资迫切需求与抵质押物不足现实状况之间的突出矛盾,为企业爬坡过坎、成长壮大提供更为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去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曾发布了《关于推进科创企业初创起步期信用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聚焦初创期科技企业融资难点痛点,推出“初创信用贷”,助力打通科创企业金融血脉“最初一公里”。
“初创信用贷”为注册不超过3年尤其是不超过1年的科创企业提供免抵押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初创期科创企业打分卡评价模型”,将科创企业创始人团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等作为信贷评审重要参数,量化打分,靠档分类,标准授信。
“成长接力贷”服务“快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该类企业指生命周期处于初创期和成熟期之间,一般成立满3年且不超过10年,科技含量高,成果转化市场表现突出,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具有高增值能力,正加速实现市场化商品到产业化量产、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加的科技型企业。
对于企业来源,《意见》明确,“快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符合特点的成长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高成长企业,其具体范围,原则上由银行机构根据地方政府、高新技术或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提供的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审慎筛查后自行认定。
科技型企业一般风险较高,为此《意见》提出,银行机构要将成长接力金融服务与“贷投批量联动”服务模式有机融合,深化项目源头批量对接,对项目库中已投已贷的企业项目要互相推荐,及时进行跟贷跟投研究,推动项目资源信息共享协同增效。要探索推广“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模式,拓展投资机构合作清单,深化批量化联动、打包化投入。积极参与“基金丛林”建设,依托科创金融特色机构加强与总部集团以及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内外部金融资源联动安排,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种子期、初创期、快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孵化支持。
同时,鼓励银行机构依托地方政府有关融资风险平衡机制,在银行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外,充分利用省、市、区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池、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等风险补偿和分担政策,对出现的超额风险予以分担弥补,以保证科创信贷可持续性。
《意见》明确,鼓励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的年度规模计划,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并配备一定业务激励费用、财务资源。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逐步提高成长接力金融产品余额、户数等指标在分支行及其领导班子经营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优化成长接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考核方式、考核目标和计分办法,延长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适度弱化当期利润、中间业务、存款等其他指标考核,激发基层机构和员工积极性。
在风险管控方面,《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型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可不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适当提高成长接力信贷业务风险容忍度。小微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意见》还提出,各级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成长接力金融产品和服务量化监测评估机制,定期统计监测和通报银行机构业务进展情况,对支持不足、推进不力的机构,加强监管提示和督促。要加强对初创期、快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相关政策文件和发展形势的解读培训,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